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的決策部署,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統籌層次,更好地保障參保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0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失業保險省級統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黨代會精神,堅持統一規范、統調結合、分級管理、部門協同的原則,推進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全面實施以政策統一為核心、基金統收統支為基礎的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現基金預算管理、經辦服務管理和信息系統等全省統一規范,均衡基金負擔,推動全省失業保險健康可持續發展,更好發揮失業保險“擴中提低”作用。
二、主要任務
(一)統一失業保險政策。
1.統一全省失業保險參保對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定參保單位和人員范圍,用人單位和職工、雇工(以下簡稱職工)個人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深入推進全民參保計劃,努力實現應保盡保。
2.統一全省失業保險費率和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失業保險費率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限、下限標準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
3.統一全省失業保險待遇政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待遇。失業保險金標準以各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按全省統一比例計發,隨最低工資標準同步調整。
4.統一全省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各項政策,開展擴大基金支出范圍試點(以下簡稱試點)。繼續按規定將基金用于支持參加(含參加過)失業保險且符合就業補助資金申領條件的單位和人員,統一試點的支出項目(具體包括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崗位補貼、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崗位技能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逐步規范支出適用條件和標準。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支出項目,已自行增加的支出項目應停止在基金中列支。各市縣(指原統籌地區,下同)試點支出使用額度不超過當地上年末基金累計結余的15%,且不超過當年失業保險費收入的15%。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基金運行情況,可適時調整使用額度的比例限制。
(二)統一基金收支管理。
1.統一基金收入管理。全省基金的各項收入全額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專戶)。各級稅務部門按月征收失業保險費并繳入省級國庫,省財政廳負責定期劃撥至省級財政專戶,其中寧波市按月征收的失業保險費于當月20日前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轉移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項目收入,由市縣財政部門定期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
2.統一基金支出管理。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實際核定失業保險待遇等支出(含失業保險退費),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提出支出用款計劃,按季度逐級申報至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并匯總全省支出用款計劃,送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審核后撥付至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轉撥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健全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賬機制。
3.統一基金結余管理。各市縣基金累計結余由省統一調撥管理,各地不得擅自動用。2023年底,參考各市縣近年基金支出水平,預留1個月的支出額在各級基金支出戶中作為周轉金。扣除周轉金后的基金結余中,活期存款全部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用于啟動實施省級統收統支工作,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時劃入省級財政專戶。省級結余不足支付時,按同等比例從各市縣未上繳結余中調取資金備付。各市縣應做好基金中暫付款、暫收款、債券投資、借入款項等清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清理的,由各市縣負責繼續收回或支付。根據統一安排,對實行省級統籌前各市縣基金累計結余進行核定。2023年繼續執行省級調劑金上繳制度,寧波市按現行辦法執行。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實施失業保險省級調劑制度,原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不再保留,直接納入省級統籌基金。
(三)統一基金預算管理。
1.統一基金預算編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等有關規定,按照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的要求完善基金預算管理。從2024預算年度起,由省人力社保廳及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編制、省財政廳審核并匯總編制基金全省預算,其中基金收入預算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省稅務局共同編制。預算草案報省政府審定并經省人大批準后執行。
2.規范預算編制程序。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失業狀況、失業保險政策調整等因素,科學確定預算指標。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稅務局每年按照基金預算,結合各地工作實際,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下達各地基金征繳等計劃。
3.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規范收支項目、標準和范圍,督促地方各級政府落實責任,確保應繳盡繳、支出合規。各市縣突發大額支出或預計支出戶余額不足支出時,可提出緊急請款申請。
(四)統一經辦服務管理。進一步理順失業保險經辦服務管理體制,健全失業保險經辦服務管理工作體系。加強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隊伍能力建設,合理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力量。規范統一全省經辦服務管理,開展核心業務細化梳理,推進業務流程再造。加強標準化建設,在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方面實現標準統一、流程規范、線上辦理、全省通辦,建立以信息和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經辦服務管理模式。統一轉移接續辦法,參保人員省內跨區域流動不再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對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提升公共服務水平。
(五)統一信息系統建設。建設省集中失業保險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管理信息系統,打通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管理數據通道,實現失業保險業務財務一體化管理和全程數字化監管。加強財政、人力社保、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間數據橫向互通,加強失業保險與養老保險、就業、培訓等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建立數據規范化管理和使用機制,增強各環節風險防控能力。強化社會保障卡在失業保險領域應用,實現失業保險待遇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整體提升失業保險業務運行、基金監督和管理決策信息化水平。
(六)加強基金監督管理。加強基金風險預測和調控,有效均衡基金負擔,確保全省基金規模合理、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建立省級統籌運行情況實時監控機制,建立健全政策、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的基金管理風險防控體系,強化人防、技防協同,提升基金管理水平。各市縣落實基金管理主體責任,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加強對各市縣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防基金“跑冒滴漏”現象,嚴肅查處基金違規違法行為,確保基金安全。
(七)建立健全責任分擔機制。按照基金統一收支、責任分級負責、缺口合理分擔的原則,綜合考慮各地基金收支情況、經濟發展水平、就業失業狀況、財政投入能力等因素,建立事權與財權相匹配、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省和市縣責任分擔機制。各市縣未完成省下達的收入計劃和違規少收多支等管理缺失而產生的當年基金收入減少額和支出增加額,由當地財政全額承擔。預算年度內完成收入計劃,基金收入與符合基金支出范圍的支出形成的缺口,通過省級統籌基金歷年滾存結余彌補。當全省基金支付能力不足6個月時,按規定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或啟動省與市縣缺口分擔機制。各市縣基金管理性責任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和省稅務局核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的重要意義,明確任務分工,強化協同配合,合力推動各項任務落實落地。縣以上各級政府是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和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主體,要主動適應省級統籌管理需要,加強失業保險工作能力建設,提升基金管理水平。省人力社保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加強對各地的業務指導,建立跟蹤問效和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平穩運行。
本實施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今后法律法規和國家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