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和駐河池中直區直各有關單位:
《河池市產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河池市產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池市產業發展基金的管理與運作,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2號)、《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國辦發〔2024〕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廣西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桂基金辦〔2025〕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廣西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桂政發〔2024〕3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河池市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包括河池市產業發展基金(簡稱母基金)及其下設的各類子基金(簡稱子基金)。母基金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市級基金。子基金是指母基金與其他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各類子基金。基金采用股權投資、直接投資項目(簡稱直投項目)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及創新創業的發展,包括產業投資類基金和科創投資類基金等。
第三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基金工作的領導,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決策部署。把黨的領導貫穿規范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全過程,為產業發展基金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政治保障,推動河池市產業發展戰略落到實處。
第四條 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放大資本、專業管理、服務發展”的基本理念,突出政府引導和政策性定位,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規范運作。
第五條 設立河池市基金管理辦公室(簡稱市基金辦),設在市財政局,統籌管理本市各類基金。市基金辦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有關單位領導組成。市基金辦可設立工作專班和專家咨詢委員會。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自治區及河池市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充分發揮布局規劃作用和投向指導作用,結合相關產業產能利用情況,引導基金圍繞產業發展實際調整基金投資布局,防止產能過剩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第六條 母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企業組織形式,由市基金辦按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母基金管理人。母基金可由市、縣(區)政府財政及國有企業、中央企業及其他資本作為有限合伙人。
基金可采取分期出資或按項目出資的方式,原則上各出資人應同步出資。河池市本級設立基金,或河池市本級財政出資注入母基金的資金,由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符合國務院辦公廳文件規定的縣(區)財政發起設立、投資基金,需提級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本級、縣(區)財政出資基金的資金,可委托市本級、縣(區)國有企業履行出資責任。
除上述情形外,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得以財政撥款或自有收入新設基金,已經設立的基金要按照基金管理要求統一規范管理。
第七條 政府出資主要包括通過預算直接出資、安排資金并委托國有企業出資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資國有企業方式設立基金,明確相關資金專項用于對基金出資的,原則上按照政府出資有關要求管理。政府出資設立基金,應由財政部門結合不同類型基金設立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出資規模、比例和時間安排。政府對基金的出資應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加強年度預算安排與基金出資的銜接。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基金投資進展和結余資金情況合理安排出資,防止資金閑置。
第八條 設立的基金原則上不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但基金可按市場化原則對同一項目集合發力、接續支持。設立同類基金較多、投資領域明顯交叉重合的,在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前提下,鼓勵推動基金整合重組,增強規模效應,更好服務政策目標。對因缺乏產業基礎、資源稟賦等導致政策效應不明顯或募資、投資進展緩慢的基金,推動其通過優化投向等方式積極提升效能。
開展存量政府投資基金優化調整工作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把握好節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不得影響基金正常投資運作,繼續做好存量政府投資基金的實繳出資,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層級及職責
第九條 健全基金投資治理架構,建立科學規范的運作管理和投資決策機制,按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業基金管理等規定進行市場化投資決策和運營管理。基金管理層級包括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基金辦、合伙人會議(大會)及出資企業、基金管理人等,各層級按照本管理辦法各司其職。
第十條 以下基金事項應報市人民政府審議:
(一)產業基金重大政策、管理制度。
(二)市本級、縣(區)財政資金注資母基金事項。
(三)組建河池市基金管理辦公室。
(四)母基金投資項目的方案。
(五)市基金辦認為需上報市人民政府的其他事項。
以上事項經市人民政府審議后,按“三重一大”規定報市委審定。
第十一條 市基金辦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組織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基金工作的決策部署、戰略安排。
(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和相關配套規定等制度文件并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三)負責統籌規劃母基金投資事項,研究審核母基金管理運營的重大戰略、方針、年度投資計劃等。
(四)對母基金設立子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方案進行初審。
(五)對母基金運行統籌實施政策指導、監督管理、考核評價等,可通過監督投向、跟蹤投資進度、委派觀察員等方式,促進基金合規運作。
(六)審議項目庫建設情況、母基金半年度及年度投資執行情況、重大事項等執行情況。
(七)應定期收集投資企業的政務、融資等方面服務需求,組織相關單位、金融機構、基金管理人等為基金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八)其他應當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決策的事項。
第十二條 母基金合伙人會議(大會)為基金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決定母基金的設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基金清算及管理人聘用等事項,具體權利義務以合伙協議的約定為準。
第十三條 母基金管理人主要職責如下:
(一)建立項目庫,依據市委、市人民政府、母基金發展戰略和規劃,于每年3月15日前編制基金年度投資計劃,經內部決策后報市基金辦審核;基金年度投資計劃有調整的,應當于當年9月中旬前經內部決策后上報調整方案至市基金辦審定。
(二)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組織召開母基金合伙人會議(大會)。
(三)按照市場化原則組建母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決會”),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投資決策相關工作。
(四)負責對擬投資的子基金(管理人)和直接投資項目的投向、運作、財務等情況進行盡職調查、論證,組織開展入伙(股)談判、簽署子基金合伙協議(或章程)及投資協議等工作,并負責對子基金及直投項目開展投后監督管理及投資退出等工作,優化投資項目選擇和監督機制,防止偏離政策目標、與民爭利。
(五)建立定期報告制度,按要求定期報告基金運行情況。發現影響母基金運營的重大事項、重大問題或風險的,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報告市基金辦,主動維護各出資人權益。
(六)按照監管要求,建立重大事項披露制度,完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防控機制,定期審查子基金管理人報送的基金投資項目運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定期向市基金辦提交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審計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七)母基金合伙協議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落實市基金辦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運作管理
第十四條 基金重點聚焦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吸引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圍繞我市“2+5+N”產業規劃體系、重點領域開展投資,加快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
母基金設立子基金或開展直接項目投資,重點投向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河池市產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區域特色產業、科技成果轉化、數字經濟產業、綠色經濟產業、現代服務業、服務重大戰略、重大專項股權投資、企業并購等十大類方向。
第十五條 母基金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基金辦負責指導和審批,采用市場化方式運作,通過投資子基金及直投項目等方式開展投資活動。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項目方式進行投資。子基金原則上以直投項目方式進行投資,控制基金層級,防止多層嵌套影響政策目標實現。
第十六條 母基金由母基金管理人組織開展子基金的設立和直接項目投資,具體按照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一)意向征集。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根據市產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規律、市場需求,以及年度投資計劃,向市行業主管部門、市屬國有企業、縣(區)、基金管理人等征集子基金設立意向,征集方式包括公開渠道征集、定向征集、市場化磋商等。
(二)方案申報。子基金的申請機構根據相關要求,編制子基金設立方案,向母基金管理人進行申報。申請機構在申報過程中應按規定提供子基金設立方案及相關申報材料。
(三)立項審核。母基金管理人對符合篩選標準的子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立項審核。審核通過的予以立項,由母基金管理人函告申請機構。對未通過立項審核的通知申請機構,如申請機構有意向再次申報,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
(四)盡職調查。子基金設立方案通過初步審查的,由母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中介機構對子基金管理人及投資團隊開展盡職調查并形成報告。
(五)市基金辦審核。盡職調查、審核通過后,上報市基金辦。市基金辦組織部門專家等進行論證,按程序提出審核意見。
(六)投資決策。母基金根據批復意見,按照基金合伙協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七)投資實施。母基金及其管理人與子基金管理人開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等各項法律文件的起草、談判、修訂工作,在相關投資條件達成后,由母基金簽署蓋章和實繳出資子基金。
(八)投后管理。母基金管理人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子基金投后管理工作,包括委派觀察員等出資人代表、日常監督管理、重大事項處置等。
(九)投后賦能。發起設立子基金的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母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管理人定期收集子基金投資企業的政務、融資等方面服務需求,組織市基金辦相關成員單位、相關縣(區)、金融機構、各級基金管理人等為子基金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十)投資退出。母基金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按市場化方式退出,并將退出情況報告市基金辦。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費應經過科學論證,一般應以實繳出資或實際投資金額為計費基礎,合理確定計提標準。母基金管理費按照年度計提并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支付,管理費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實繳金額的1%/年,且對母基金收取管理費的標準不得高于其他出資人。
第十八條 母基金對單一子基金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總規模的30%,且不超過單一子基金總規模的35%。鼓勵傾斜支持以投資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為主的天使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科創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市本級財政資金出資到單支基金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多級財政共同出資比例合計原則上不超過70%。
合理確定基金存續期。母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3年。具體年限由出資人協商后于母基金設立方案中明確。母基金存續期限屆滿,確需延長的,經全體投資人一致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可適當延長。子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母基金存續期。
第十九條 母基金直接投資項目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資及跟進投資。投資范圍原則上應為自治區、市各重點產業鏈上下游股權直投、產業并購、園區發展等重點企業和優質項目,以及自治區外的行業重點企業和重大產業優質項目等。
第二十條 母基金對股權直投項目的累計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基金認繳總規模的20%,不超過被投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能成為單一大股東(產業并購項目除外)。對于自治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明確引導支持的重大產業項目,按照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母基金針對子基金的投資決策及直接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流程按本辦法及合伙協議(或章程)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母基金參股的子基金采取市場化機制運作,依據子基金合伙協議(或章程)等相關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的管理費投資期內原則上不超過基金實繳規模的2%/年,退出期內不超過已投資未退出金額的1.5%/年。
第四章 退出與收益
第二十四條 母基金對子基金的投資,應在子基金存續期滿或存續期內達到預期目標時,按照有關協議約定(章程)或評估價格,通過股權回購、轉讓、清算等方式,及時開展投資退出、收益分配和清算工作。協議(或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依法依規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采取市場化方式確定轉讓價格。到期無法退出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延期并報告市基金辦。
第二十五條 按照“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各出資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收益分配和虧損承擔方式。當基金出現虧損時,由各出資人共同承擔,政府出資方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基金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進行,也可根據基金實際情況由各出資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母基金直接投資的項目,采用股東回購、股權轉讓、IPO等方式退出。涉及國有資產交易的,按照國資監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可以選擇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經批準1年以上,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入伙)手續的。
(二)母基金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項目投資的。
(三)自子基金合伙協議(或章程)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未完成子基金備案的。
(四)子基金實際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策目標和基金策略的。
(五)子基金未按合伙協議(或章程)約定投資的。
(六)子基金經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被依法查處的。
(七)子基金投資期屆滿前,確定無法達到返投比例要求的。
母基金的提前退出價格,應按照國家、自治區、河池市有關政府投資基金有關規定、子基金協議約定等計算。
第二十八條 母基金與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在合伙協議(或章程)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有權選擇終止出資(終止出資是指母基金對子基金尚未出資部分不再出資):
(一)子基金自工商登記之日起36個月內(含)實繳規模未達到子基金方案確定的認繳規模。
(二)子基金未按合伙協議(或章程)約定投資(包括在河池市轄區內的投資進度、投資強度等要求)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三)子基金管理人發生實質變化,且對子基金的投資運作產生實質性影響的。
對子基金終止出資后,母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相關法律手續,向母基金投決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子基金投資項目通過IPO上市、被并購、第三方協議轉讓、大股東回購等方式實現項目退出,具體依據股權投資合同、公司章程、投資協議約定等,在投資期滿或達到約定退出條件時,由子基金管理人負責及時開展到期退出工作。
第三十條 為更好地發揮國有資金的引導作用,提高投資積極性,母基金可以對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資人給予激勵。具體由母基金管理人形成實施方案報市基金辦審核后執行。
第五章 投后管理與風險控制
第三十一條 各級基金應建立健全風險控制體系和風險防范機制,保障基金運行安全。母基金、子基金管理人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和投資運作,防范各類風險。嚴禁通過政府投資基金以任何方式變相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基金應選擇具有托管資質且具有基金托管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出具資金托管報告,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母基金托管銀行由母基金管理人確定,子基金托管銀行由子基金管理人依據本辦法的相關要求自行確定。托管銀行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的基金托管資質。
(二)資金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撥備覆蓋率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三)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部門設置及人員配合能夠保證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和獨立。
(四)具備完善的基金托管業務流程、風險控制以及內部稽核監控、業務隔離及信息保密等制度體系,并能夠有效實施。
(五)具有財政專項基金、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其他基金資產的托管經驗。
第三十三條 各級基金應嚴格按照基金行業監管規定開展投資活動。各級股權類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投向產能過剩、落后產能或高污染、高能耗等國家和自治區限制行業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注:國家和自治區限制行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項目投資審批實施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12〕63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投資負面清單》(2024年版)所列禁止類項目規定及其不時更新為準〕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 市基金辦對母基金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母基金應按照本辦法考核監督部分的規定履行報告機制,向市基金辦報告基金運作情況,提交母基金年度工作報告和審計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母基金管理人對投資的子基金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參與子基金日常經營和管理,可向子基金委派觀察員、投資決策機構成員等出資人代表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列席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出資人代表擁有知情權、監督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子基金投資實行負面清單投資限制。對合規事項和投資限制的情形擁有監督權,保留否決的權利。子基金投資決策事項和執行情況應定期向母基金報告。
第三十六條 母基金管理人對直接投資項目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實際情況可向直接投資項目公司委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其經營決策及監督管理,如項目出現影響母基金重大權益的事項,母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制定應對方案,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 母基金要定期審查子基金管理人報送的子基金投資項目運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 子基金管理人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重大事項披露制度。子基金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修訂、資本增減、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合并、清算等。子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母基金公司提交年度運營報告、年度審計報告和年度托管報告,母基金視工作需要有權委托專業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九條 規范財務績效管理,真實、準確反映基金財務狀況,嚴防財務造假。
第六章 考核監督與容錯免責
第四十條 市基金辦對母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績效管理。母基金管理人負責對子基金和直投項目進行績效管理和日常監管,績效管理根據市場化原則,兼顧社會和政策效應、管理效能。重點關注政策效益、運營(經營)能力、經濟效益等情況。績效評價應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和整個生命周期出發,不將單個項目的盈虧代替整體評價。
第四十一條 母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向市基金辦、各出資方報送母基金半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含投資項目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年度審計報告及托管機構出具的年度資金托管報告等資料,半年度報告應于半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及托管報告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5個月內提交。
子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向母基金管理人報送子基金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及托管機構出具的年度資金托管報告等資料,半年度報告應于半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年度報告、審計報告及托管報告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提交。
第四十二條 市財政局等監管部門對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加強合規管理;市財政局對基金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市審計局依法開展審計監督。相關部門要及時將監督檢查、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發現基金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基金運作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各級基金開展資金募集和項目投資,應遵循法治、公平、自愿、共贏、互利的原則,尊重基金出資主體、被投企業等各方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基金投資運作造成重大負面輿情。嚴肅財經紀律,加強相關決策部門人員、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從業人員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教育、培訓和管理,相關人員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依法依規依紀給予處理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子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弄虛作假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母基金資金等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母基金管理人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同時有權啟動子基金清算程序。自該等行為或情形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子基金管理人以及相關人員皆不得向母基金申請設立新的子基金。
第四十五條 建立健全容錯免責機制。遵循基金投資運作規律,容忍正常投資風險,優化全鏈條、全生命周期考核評價體系,不簡單以單個項目或單一年度盈虧作為考核依據。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鼓勵建立以盡職合規責任豁免為核心的容錯機制。完善免責認定標準和流程,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管部門和母基金,在履行有關職責、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符合投資決策程序的前提下,實事求是實行容錯糾錯、盡職免(減)責。市基金辦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河池市產業基金盡職免(減)責實施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鼓勵母基金積極參與出資國家級、自治區級基金或與國家級、自治區級基金合作設立子基金。
第四十七條 市基金辦可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相關配套管理規定。政府投資基金按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基金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文件下載: